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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长春中医药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事调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使人事调配工作更好地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人事调配工作应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相对稳定、按需调配、优化结构、合理流动的原则。兼顾教职工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比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适应范围

人事调配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引进学术骨干等高层次优秀人才上,以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为目标。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编制内公开招聘、调入、延聘、校内人员调配、辞职、辞退以及编制外人才派遣、校聘、返聘人事调配工作

三、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人员是指学校在征得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通过使用每年上级批复可以使用的空余编制数额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编制内人员。此类人员按照省直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管理,并享受相关待遇。

(一)适用范围

学校加强内涵建设、学科发展和人才储备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程序按《长春中医药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执行;重点学科、优势和特色学科、新设专业、重大科研项目急需人员;年龄结构、学科梯队建设、工作量符合进人要求的教师、科研岗位;现有人员因退休等原因需要补充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生比符合进人要求的辅导员岗位等。

(二)基本条件

符合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要求,同时满足学历、专业和年龄要求。学历方面,须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同时本科学历学位为全日制,教师、科研岗位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专业方面,所学专业符合教育部下发的学科专业目录和高校本科专业目录,教师、科研岗位各学历所学专业应相同相近;年龄方面,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岗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endif]>薪酬待遇

公开招聘人员按照所聘岗位,享受国家、吉林省及我校规定的工资待遇。

(四)用人程序

1、每年11月份,人事处发布下一年度用人计划通知,各单位提报用人计划;

2、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3、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年度用人计划后,由人事处负责公开招聘工作和办理新进人员相关手续。

四、人员调入

人员调入系指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或急缺、紧缺人才,国家政策性安置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入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非教学科研人员除急缺、紧缺以外人才原则上不能调入。

(一)基本条件

1、高层次人才引进基本条件参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件;

2、其他调入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经历符合我校岗位的实际需求;

3、调入人员的单位性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4、调入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50周岁,副高级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二)薪酬待遇

1、高层次人才待遇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调入人员按照所聘岗位,享受国家、吉林省及学校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调入程序

高层次人才调入采取“一事一议”形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一般人才应符合以下程序

1、各单位提报用人计划,确定拟调入人选;

2、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3、经考察合格并经上级批复的拟调入人选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4、调入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人才派遣

人才派遣是指在没有空余编制的情况下,通过“人才派遣”的方式新进岗位人员的编制外长期用工方式。

此类人员按照学校与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人才服务中介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享受合同约定的待遇。人才派遣新进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1年,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及考核情况可以续签或终止聘用合同。聘任期间,人才派遣人员可终止合同参加社会公开招聘。

人才派遣人员的聘用程序按省教育厅《关于省属普通高校人员招聘工作的补充意见》(吉教人字[2012]9号)文件中要求的审核程序执行。

六、返聘人员

返聘是指通过对我校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补充教学、科研岗位空缺的编制外短期用工方式,教辅、管理、工勤岗位原则上不予返聘等。

(一)基本条件

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丰富经验,身体条件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

(二)薪酬待遇

此类人员享受双方协议约定的待遇,即返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享受校内同级别人员的岗位津贴和课时津贴。返聘人员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因工作需要另行研究。

(三)返聘程序

1、各单位提报返聘用人计划;

2、人事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3、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人事处负责办理返聘人员的相关手续。

七、校内人员调配

校内调是指同类别岗位人员在校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调动,或不同类别岗位人员在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或不同单位之间的岗位调整。学校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非教学科研岗位两大类,其中非教学科研岗位又分为教辅、管理、学生辅导员、工勤技能等岗位。

(一)转岗条件

1.教学科研岗位的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具有与所从事学科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学科相关专业士学位且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本科教学及科研任务

4)拟调入单位有空缺岗位且符合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

2.管理岗位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

2)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较强,部分岗位还需要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

3)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转为机关党务部门的,原则上须是中共党员。

3.其他岗位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与所从事工作、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习、工作经历,部分岗位须具有相应准入执业资格;

2)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

3)从事教学、科研、实训等实验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在读博士研究生可优先考虑。

(二)程序

1)转岗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其本单位、拟接收单位及分管校领导同意

2)学生辅导员转需学生工作部(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同时符合学校党委下发的关于学生辅导员转岗的具体条件;

3)人事处会同拟接收单位按照岗位要求对拟转岗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是否确定为转岗人选;

4)人事处对拟转岗人选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5)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人事处为转聘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6)具有处、科级职务的人员调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由党委统一调整。

八、人员调出

一)基本原则

本着稳定师资队伍和保障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按照程序审批。

(二)基本条件

在校教职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准予调出

1、聘用合同期满且按协议在校服务期满的;

2、根据国家政策条件需调出的;

3、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服务期未满要求调配离校的人员,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待其结算返还未履行服务期待遇后,再办理相关调出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通过公开招聘来校的新进人员,应履行八年服务期,未履行完的不予调出。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同意,并向学校缴纳缺期服务费。每缺期服务一年,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缴纳10000元,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人员缴纳20000元,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人员缴纳30000元。偿还来校时享受过的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有关费用。

2)定向、委培、公派留学(含自费公派)、在职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应履行八年服务期,未履行完的不予调出。否则,需向学校缴纳缺期服务费,每缺期服务一年,硕士缴纳20000元,博士缴纳30000元。并偿还培养费、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费用。

3)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回校后,应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没有签订合同的,至少为学校服务五年方能申请调出。否则,需向学校缴纳缺期服务费,每缺期服务一年缴纳20000元,并偿还培养费、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费用。

4)教职工晋升高级职称后,服务满五年方可申请调出。否则,按每年30000元缴纳缺期服务费。

(三)工作程序

1申请调配离校人员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基本情况及离校原因。

2基层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应采取慎重态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尽量协调解决问题;不能解决确需调配离校的,经集体研究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

3对申请调配离校人员,所在部门应将个人申请、部门领导意见送交人事处,

4、人事处对拟调出人员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人事处通知申请人办理持离校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清账和公物归还离校手续

5、人员调出原则上每学期末研究一次。

九、辞职、辞退

教职工在规定的各类服务期内辞职的,参照人员调出缴纳缺期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辞退的条件和程序参照上级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管理办法执行

十、临时管理

公派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含自费公派、自费外出搞合作研究等)和其他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保留公职期间列入临时管理范围。经学校批准停发工资福利待遇保留公职的待调出人员和其他已停发工资福利待遇、但尚未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亦列入临时管理范围。公派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含自费公派、外出搞合作研究等)和其他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超出国家规定的保留公职年限,学校将取消对其任何方式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不再保留其公职,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相关要求

人事调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在公开招聘、校内调配、人才引进等工作事项时,凡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情况的,也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调配政策,严守调配工作程序,切实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健全,过程透明,手续完备。对于在人员调配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校内教职工未经人事处批准擅自发生岗位异动的,一经发现,正在办理的,停止办理,已经办理的,宣布无效。同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其他

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学校下发文件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延聘、校聘、临行时用工岗位管理也属于人事调配工作范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或按照学校已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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