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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学生申诉办法


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中医药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行为,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行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党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负责同志,以及1名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副主任担任,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和协调申诉处理事宜。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二)对学生的申诉请求进行处理,对学生申诉的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复议,核定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对学生申诉处理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第三章申诉处理议事规则及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学生申诉请求,经调查取证后提出拟研究事项,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同意,报请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按照程序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第四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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