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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长春中医药大学房屋资产管理办法


长春中医药大学房屋资产管理办法

长中大校办发【20181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的房屋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国家、省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房屋资产配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房屋资产科学配置和有偿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掘房屋资产的使用潜力,实现房屋资产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房屋资产的界定和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产权或所有权属于长春中医药大学的所有房屋,无论其是否已在政府房管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也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及所处地域(包括净月校区、红旗校区、民主校区等)。

第四条房屋资产共分四类: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教学楼、图书馆、博物馆、实验楼、创实中心、体育馆、运动场、七星百草园等。    

(二)行政及办公用房:办公楼、校医院、档案馆等。    

(三)生活用房:学生公寓、职工住宅、食堂、浴池、超市等。    

(四)其他用房:锅炉房、动力站等。    

第三章房屋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学校房屋资产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房屋资产实施统一调配和宏观管理;各使用部门依照学校的规定,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使用和管理方案。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屋资产一级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学校房屋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数据统计工作;制定房屋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合理规划、科学配置学校房屋资产;负责学校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学校房屋资产的产权登记和房屋使用登记、变更工作等。

第七条使用部门是学校房屋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包括各教学教辅单位、各职能处室等。二级管理部门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制定本部门房屋使用、管理的具体方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房屋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保证与一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防止房屋资源的闲置浪费。

第八条红旗校区和民主校区的房屋资产,原则上按本办法管理,但已经学校相关会议或文件做出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章房屋资产的产权管理

第九条学校的房屋资产均为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均归学校所有,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房屋资产管理职能。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房屋的部门在立项报批前,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会签。

第十条房屋资产报增和移交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的,已竣工投入使用并完成财务决算的,建设部门根据批复手续或决算报告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资产增加。已竣工投入使用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可先按预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二)扩建的房屋,因房屋资产面积发生变动,改建项目造价和新增面积均需报增。    

(三)新建、改建或扩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报增后,建设部门应将基本建设项目报批文书、施工文件、图纸资料等文件的复印件及资产清单立卷归档,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一条房屋资产报减

(一)拆除或改建房屋,主办单位需事先绘制平面图,起草《拆除房屋(构筑物)申请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完毕报减手续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结算。对教育厅、财政厅规定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屋资产处置事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出售、转让、交换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资产处置权限的有关规定,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由事故引发的房屋资产的损毁,应由责任单位或主管单位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办理房屋产权证。报增的房屋资产和产权划归我校的房屋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报减的房屋资产应变更或注销房屋产权证。

第十三条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定期对全校房屋资产进行清点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相应权限上报学校领导,同意后及时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章房屋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标准和学校房屋现状,核算各单位房屋总量和各类房屋的数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各类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增减各类房屋的数量,尤其要确保教学、科研和实验用房的数量。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因实际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改变房屋性质和房屋结构,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房屋改动申请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建设部门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变动、改动。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核查并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对房屋结构和房屋性质进行改动、变动,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要求施工或变动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调配给各单位的房屋只能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转让他人,也不得用于任何与教学、科研等无关的工作。上述情况一经发现,立刻收回相关房屋,没收全部出租、转让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八条教职工在离退休、离岗、借调或出国超过一年时,须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前将所使用的房屋交还单位。返聘教师、外聘教师、非学历研究生、函授生用房不列入学校核算面积内,由使用单位内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杜绝房屋浪费现象,各类房屋凡闲置时间一年以上,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并核减定额。

第二十条因培训班、教育教学评估、工作检查等特殊原因临时调配使用的房屋,在问题解决后应及时将房屋交回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擅自侵占、强占房屋,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学校已分配其他单位使用的房屋,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责令其限期迁出,并上报学校领导,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处分。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房屋资产巡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全校房屋资产进行检查,严防房屋资产闲置、浪费、出租、强占等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房屋资产的调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集中的房屋调配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房屋的实际状况,对全校各单位的房屋进行统一调整分配。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房屋资产实行灵活调配和集中调配相结合。灵活调配是指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确需调整房屋面积时,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集中调配是指有新建房屋和大规模的房屋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结合学校房源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房屋的分配调整实行审批备案制度,使用单位接收房屋和交回房屋都必须严格遵照房屋调配程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向新的使用单位发放房屋钥匙,接收使用。严禁部门之间随意调整和互换房屋。

第二十六条全校各类教室、实验室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后,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管理。教室由后勤保障处教学楼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并实施管理,校级实验室由创新实践中心统一管理,院级实验室由各学院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教室、实验室面积及使用情况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全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学生浴池等后勤保障用房,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后,由学校后勤部门安排使用并实施管理,定期将使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因特殊原因对外出租的非办公用房,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履行相关出租出借手续和程序,并负责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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