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长中大校办发〔2018〕97号
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6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18年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医药高级专门人才,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授予的学术学位有医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法学五个门类;授予的专业学位有中医、中药学、护理、公共卫生、临床医学。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以质量为核心。要求全校各有关部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层层把关,全面审核,综合评定,保证质量。
第四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办法,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评定和授予的法定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自愿申请、各学院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听取并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全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情况的报告,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
2.
对有关授予学位工作中存在的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
3.
制定博硕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计划与标准;评聘博硕研究生指导教师
;
4.
评选校级优秀博硕学位论文,并推荐国家、省级优秀学位论文
;
5.
评选优秀博硕研究生指导教师
;
6.
对学位授予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
7.
审议并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
8.
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组织与申报工作
;
9.
审议一级学科博硕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分化与调整
;
10.
审议并通过各层次、各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
;
11.
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
12.
审议并决定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1.
研究通过本学院各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
2.
负责对本学院提出学位申请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
3.
负责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审,做出建议,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
4.
负责审查本学院相关学科博硕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专家,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
5.
推荐校级优秀博硕学位论文
;
6.
审议本学院有关学位点发展、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
(一)在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培养内容,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
3.较好地完成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经考核成绩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
4.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
(二)对因未能修满规定学分而在
毕业时做结业处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
,毕业当年不授予学士学位;其在最长学制年限内补修相应学分,获得毕业证书,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第十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
(一)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
(二)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者
;
(三)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
(四)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2.0(不含)以下者
;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本科毕业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在校表现、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逐一初审
;
(三)教务处对毕业生的情况逐一复审,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总情况
;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
(五)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
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其他各种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术水平要求,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
在校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分别授予医学学位,法学学位,或中医、中药学、护理、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等专业学位。
(一)医学学位
1.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
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4.
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临床基础、中医医史文献、方剂学、中医诊断学、中医心理学、中医药信息学、社会发展与管理药学、药物经济学、护理学学科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发表1篇,或科技核心期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5.
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法学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对本专业领域主要的学术观点和学术发展动态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及时把握自己研究领域的前沿动态和最新进展。
2.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3.比较熟练的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4.
在学期间,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5.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1.
掌握坚实的中医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基本的现代诊疗技术,具备较强临床分析和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医患沟通能力,能独立、规范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疾病诊治工作。
2.
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强传承学习能力、临床研究能力,并有一定的临床教学能力。
3.
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4.
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5.
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6.
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7.
学位论文必须体现中医学特点,反映研究生运用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临证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临床应用基础研究、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等。能够展示对临床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四)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
1.
注重学科交叉,具备创新精神,具有运用专业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2.
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
能胜任中药生产、质量评价与控制、新药研发、药品注册、流通管理、合理使用、临床及社会服务等工作。
4.
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5.
实践训练考核合格。
6.
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7.
学位论文应结合中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选题,能够较好地解决中药研发、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监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突出课题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
(五)护理硕士专业学位
1.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护理学专业知识,具有合格的临床专科护理工作能力。
2.
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解决本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的护理问题,掌握临床护理教学技能,对下级护士进行业务指导,达到专科领域的临床工作水平。
3.
能结合临床护理实践,针对临床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对策。
4.
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5.
实践训练考核合格。
6.
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7.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与临床专科护理实践紧密相关。研究结果应对促进护理实践的进步,提高护理质量具有一定的价值,并能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护理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和从事专科护理方面科学研究的能力。
(六)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
1.
具有所学专业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公共卫生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2.
掌握公共卫生的管理方法和技能,能独立从事公共卫生的现场工作;能结合公共卫生实际发现问题,并运用所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3.
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4.
实践训练考核合格。
5.
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6.
论文要求选题紧密结合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的实际(践),研究立论科学,数据收集客观,分析方法合理,图表规范,引文准确合理。研究结论应注重实用性以及对公共卫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体现应用价值或一定的新见解。
(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
掌握坚实的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临床分析和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表达能力与医患沟通能力。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多发病诊治工作。
2.
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并有一定的临床研究能力和临床教学能力。
3.
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4.
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5.
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6.
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7.
学位论文选题应从临床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临床需求,体现临床医学特点,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第十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1.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应在中医药学术上和科学技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2.
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
3.
论文应结合实验,采用较先进的科学研究方法和严密的科研设计,或以人体为研究对象采用科学的临床研究方法和先进的检测指标,证实一个科学问题
,
或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以科学严谨的理论论述为指导,取得一个专题研究成果
;
4.
所研究的课题具有创新性
;
5.
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1.
论文应以实践为导向,紧密结合临床或生产实践
;
2.
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
3.
论文应体现作者对所学专业有较强的实际应用能力
;
4.
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应先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硕士论文评阅人应聘请
2
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担任,以校外专家为主,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有相关行(企)业具有高级职称
(
或相当水平
)
的专家。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论文评阅人应聘请至少
3
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担任。专家评阅意见应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如有
1
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可增聘
1
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
2
名评阅人的评语均属否定(包括增聘人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八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名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硕士生导师两名以上)组成,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企)业具有高级职称
(
或相当水平
)
的专家。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秘书
1
人,导师回避(导师不作为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有
1
名以上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由各学科组织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是对硕士研究生学习情况、临床或生产实践、科研成果等诸方面进行综合性考核的最终形式。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维护学术尊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难从严要求,提问既要有广度,又要有深度,要能把学生具有的素质和能力,通过答辩,充分显示出来。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
;
2.
硕士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一般不超过
20
分钟
;
3.
答辩委员会委员对论文提出问题,研究生进行答辩
;
4.
导师或秘书宣读对论文评阅人评语
;
5.
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对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得通过。并按论文评审标准逐项评定成绩,同时对论文做出总体评价,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
6.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语和论文成绩
;
7.
申请人表态
;
8.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
第二十一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硕士学位。
二次答辩
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硕士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相关材料整理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主席签署意见,将全部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授予硕士学位
:
1.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被解除者
;
2.
必修课考试成绩补考仍不及格者
;
3.
论文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者
;
4.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
5.
临床、教学、科研实践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
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其他各种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术水平要求,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
在校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医学博士学位。
1.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观点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
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掌握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读写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5.
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被SCI收录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同时在科技核心以上期刊发表1篇
。
其中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临床基础和方剂学的博士研究生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被SCI收录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或中文核心以上期刊2篇,同时在科技核心以上期刊发表1篇。
6.
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1.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应是本专业领域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在中医药学术上和科学技术上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
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提倡引进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方法,实验设计和研究手段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属先进水平。
4.
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新性的见解。
5.
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应先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博士论文评阅人应聘请
5
-
7
名国内同类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正高职称的专家(一般为博士生导师),或是在相同研究领域内有成就的学者(至少三个单位)。专家评阅意见应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如有
1
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可增聘
2
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
2
名评阅人的评语均属否定(包括增聘人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十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
7
名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两名以上)组成。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秘书
1
人,导师回避(导师不作为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有
1
名以上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由各学科组织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是对博士研究生学习情况、临床或生产实践、科研成果等诸方面进行综合性考核的最终形式。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维护学术尊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难从严要求,提问既要有广度,又要有深度,要能把学生具有的素质和能力,通过答辩,充分显示出来。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
;
2.
博士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
;
3.
答辩委员会委员对论文提出问题,研究生进行答辩
;
4.
导师或秘书宣读对论文评阅人评语
;
5.
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对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得通过。并按论文评审标准逐项评定成绩,同时对论文做出总体评价,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
6.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语和论文成绩
;
7.
申请人表态
;
8.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三十三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博士学位。
二次答辩
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三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博士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所有材料整理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主席签署意见,将全部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授予博士学位
:
1.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被解除者
;
2.
必修课考试成绩补考仍不及格者
;
3.
论文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者
;
4.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
5.
临床、教学、科研实践考核不合格者。
第六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按学校统一制定的学位证书格式,由校长签发,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博士学位证书,在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公示
3
个月无异议后颁发。
第三十八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条
对我校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申请,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成人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平均成绩在
70
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及以上,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吉林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本科生及港澳台本科生学位授予标准参照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执行。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研究生学术水平要求: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在学期间”,指学生入学之后到其学位论文答辩之前。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发表论文”,要求正式发表或在中国知网等期刊数据库中可以查询或下载。杂志增刊、论文摘要不计,作者单位必须注明长春中医药大学,文章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必须为学位申请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已获得学位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规定做出撤销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科学生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研究生从2018级学生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悖者,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
1
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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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