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版)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有效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弥补学费及生活费,以保证学业的顺利完成。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思想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4.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为前提,禁止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5.勤工助学工作应立足校内,不断向校外拓展。要充分挖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要组织力量大力拓展社会勤工助学资源,联合有关方面积极推进建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基础。
二、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处,中心主任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与贷款科科长兼任。下设勤工助学自治委员会,由勤工助学学生兼任,负责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宜。
(二)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开展和协调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事宜。
2.积极拓宽勤工助学岗位渠道,为学生开辟校内外的勤工助学岗位。
3.广泛征询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4.制定和审核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标准。
5.遴选勤工助学学生,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并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定期的考核。
6.协助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7.对优秀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评优表彰。
三、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设立及其管理使用
(一)为保证校园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经费。此经费由学校委托学生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二)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2.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3.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四、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勤工助学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周。
2.校内各部门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部门征询表》,同时要将用工岗位的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工作时间及要求填写清楚。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由用工部门申请,上报勤工助学中心。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可随时申请,上报中心。未经中心同意的勤工助学岗位,不予承认。
3.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要求:
(1)各用工部门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2)各用工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工作。
(3)各用工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工作时间应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为前提。
(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本着必要的原则,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
1.勤工助学中心每学期举行1-2次勤工助学岗位招募,招募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进行。
2.招聘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3.用工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勤工助学中心开展招聘工作。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1)校内各用工部门须对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及时地向勤工助学中心反馈本部门用工情况。
(2)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认真如实地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考核表》并交由该岗位指导教师签字确认;未经指导教师签字的考核表视为无效。
(3)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持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印制的《长春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证》上岗。经考核后,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酬金上浮10%,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将下调10%,造成不良后果的,勤工助学中心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对其进行相关教育,在半年内不再介绍其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
2.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外用工单位自行组织考核,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3.各用工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须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更换申请,由勤工助学中心进行协调更换;对未经申请擅自更换的,勤工助学中心不予承认。
五、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长春中医药大学在籍的全日制学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具体要求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没有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3.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4.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5.生活俭朴, 无奢侈浪费现象。
6.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岗位专长者优先考虑。
六、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管理
(一)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计算方式: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计算方式:
(1)按小时计算的岗位酬金标准(一般用于临时岗位):视工作完成情况每小时16元,按小时计算的岗位酬金上限不得超过400元/月。
(2)按月工作量计算的岗位酬金标准(一般用于固定岗位):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月工作量在25小时以上(含25小时)每月400元,工作量少于25小时,按每小时16元,计算岗位酬金。5小时以下不予发放酬金。
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计算方式由校外用工单位制定,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二)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审核:
1.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标准和计算方式由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审核:
(1)校内用工部门须在每月5日前(逢休息日顺延)将上月本部门全体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表汇总并交到勤工助学中心;过期未交或遗漏的,勤工助学中心将视其该月工作量为零,酬金不予发放,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用工部门或个人承担。
(2)勤工助学中心在每月10日前(逢休息日顺延)完成对校内各部门考核表的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学生的工作岗位、上岗时间、工作内容,用工部门的考核意见,考核表的真实性等。
(3)勤工助学中心在每月12日前(逢休息日顺延)根据审核后的考勤表统计出每一名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金额,汇总后交到学校计划财务处。
3.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由校外用工单位自行审核,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三)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每月发放一次,日期在每个月的15日(逢休息日顺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3~7月和9~1月,共计10个月)。
(2)经审核确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勤工助学中心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申请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相应的勤工助学学生。
(3)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期间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用工单位,须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存档,批准后可以酌情发放酬金;没有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自行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勤工助学中心不予承认。
(4)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发放后,勤工助学中心将在3日内(逢休息日顺延)向勤工助学学生公示发放金额,以便学生及时核查。
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由校外用工单位自行发放,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