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处分条例
长中大校办发【2018】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春中医药大学章程》《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在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受纪律处分学生对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毕业班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其处分到期日晚于毕业离校日期的,其处分期限为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但处分期限不满6个月的,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
处分期间因故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七条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组织、参与、支持和鼓动下列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
2.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二)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将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
2.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
3.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它行政法规,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被免于刑事处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司法或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但情节较轻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给予处分。
第九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参与打架斗殴,分别处理如下:
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虽没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聚众械斗或伙同校外人员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借各种名义故意偏袒打架斗殴任何一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凡犯有本款中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均从重处分。
(二)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信函、电话、短消息、电子邮件或社交软件(平台)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方式侵犯他人或组织财产,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涉及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他人或组织财产,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涉及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涉及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消防等有关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擅自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
2.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
3.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4.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违反学习、学术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妨碍监考教师收卷;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交卷后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考试后擅自带走试题;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考试期间在座位上、桌堂内、手中及身体其他部位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不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班级或在试卷上做记号;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考试期间,交换试卷或乘交卷之机相互核对答案,讨论试题;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考试后不交试卷而谎称交卷;
9.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0.有其他作弊行为,经监考、巡考、主考确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集体作弊;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5.累计2次以上作弊;
6.作弊后,认错态度恶劣,不配合调查或隐瞒事实真相;
7.其他应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扰乱考场秩序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监考教师或其他考生;
3.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的,分别做如下处理:
1.未经批准学期内擅自缺课,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的,应予退学。
教学环节每天按8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2.让他人代替自己或代替他人上课、参加随堂测验考试、实习、实验、实训、完成作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其他扰乱教学、实践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有下列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分别做如下处理:
1.存在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伪造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1.大声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有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私自占用、出租宿舍床位,或不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在宿舍内容留校外同性人员过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宿舍内容留异性过夜或在异性宿舍内滞留过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私拉电线、使用违章器具、明火器具、吸烟等,给予警告处分;导致火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给予警告处分;
7.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或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在公寓内未经允许张贴小广告及非法宣传产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故意破坏公共设施,需按价格赔偿或予以恢复,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窃取学校相关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盗用、涂改、伪造证件或其他证明,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或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或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对组织者或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6.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追回奖助学金;
7.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1.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且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处分;
6.参与非法传销,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内非法组织、传播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有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造、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以及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一个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二)曾两次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
(二)主动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并配合学校查处违纪案件,有立功表现;
(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危害后果;
(四)违纪行为属于受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
复;
(四)再次违纪;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反者应当赔偿;造成的他人、组织名誉损害,违反者应当公开致歉;造成的校园环境破坏,违反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与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为承办纪律处分的学校主管部门。学生因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旷课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承办;违反其他条款之规定应受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承办。
第二十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各学院根据事实和本条例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并由学籍管理部门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拟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处分学生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审批登记表》,报批后,由学院将《学生处分决定书》交给被处分学生本人。不能交给本人的,在校内公告7日,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离校;如提出校内申诉,复查结论维持原处分决定,应在接到复查结论之日起5日内离校。
第二十六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且无正当理由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由所在学院进行考察,具备以下条件可按期解除处分;
(一)<![endif]>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未再受到处分;
(二)<![endif]>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参与学校、学院各项活动;
(三)<![endif]>甘于奉献,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进步显著者,可酌情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延期或不予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的流程为: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并提出意见,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定后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备案。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其一切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处分解除后,其评优评奖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条学生的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由处分主管部门配合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一般应于处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本条例未列入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处分条例》长中大校发〔2015〕43号、《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解除处分办法》长中大校发〔2015〕44号同时废止。